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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4年文山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烟草专卖案件审理的相关知识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结案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处罚文书制作和送达、结案归档等事项。考虑到文书制作是重要的执法环节,相互间存在密切联系,故将案件所涉及的常见文书一并进行介绍。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权、申辩权所遵循的一项法律程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这一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和行政法发展的突破。

法律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规定是“应当告知”,可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一种法定义务,在执法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保证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方式

《行政处罚法》对以何种方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来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1)口头告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有“已事先告知”的内容,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

2)书面告知:适用普遍程序处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3)公告告知:适用于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案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

(三)陈述、申辩的审理及处理

1.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间及方式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行政陈述、申辩权的期间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为此这个期间的长短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定。从方便案件处理的角度考虑,这个期间不宜太短,否则变相剥夺当事人权利;不宜太长,否则就会耽误办案期限。因此这个期间要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并结合当事人远近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期间。当事人没有在告知的期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具体形式也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陈述、申辩权的任何形式,对具体形式不能作强制性的限定。因此,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行使的,烟草在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行使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收。

2.陈述、申辩的审查及处理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采纳。

在一般程序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因采纳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而改变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或处罚意见的,应再次告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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