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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4年昆明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知识

 

(一)管辖的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界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实施烟草专卖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解决由哪一个行政处罚主体来行使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处罚管辖积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争着管)或消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不愿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处罚权运作的效率。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必然要求其体现在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定中。通过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合理界定,确保行政效率。

2.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而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必须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由于行政违法本身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有时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管辖,在此情况下,应当确定一个各方面最具备条件的行政处罚主体对其行使管辖权,从而有利于行政处罚主体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保障。

3.专业性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许多违法行为的认定,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专业性特点,坚持以专业主管部门管辖为主要方式,确保行政处罚有效实施。

(三)管辖的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理

地域管理是根据基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区域而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划分。其实质是界定基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不同而对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的划分。其实质是指上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它解决了某一行政处罚应当由烟草专卖管理内部系统哪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一般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或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来确定级别管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对级别管辖也作了规定: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时,发生管辖争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从中可以看出,指定管辖必须存在管辖权争议,这种争议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发生争议时,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决。有权指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查清违法案件事实的原则,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的一种管辖方式。这种管辖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如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销售假冒商标制品的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移交海关。三是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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