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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红河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从行政处罚主体开始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等各具体步骤的综合构成。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由查明违法事实,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等几部分构成。从内容上来讲,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两个独立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以下作用:

1.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实现的,行政处罚程序通过科学的、符合人们认识规律的程序设计,严格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行政阶段,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依法正确实施。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义务为主要内容,确保行政处罚以公正、公开、理性的方式实施,有效制约了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可以通过行使听证、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有效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行政权侵犯。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化、制度化、统一化的法定程序,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减少行政处罚中的错误成本;另一方面,规范了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规范程序,保障及时做出行政决定,减少了引发行政争议的可能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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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相对而言,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简易程序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当场处罚程序能节约行政执法成本;二是当场处罚能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当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处罚主体。当场处罚程序与一般处罚程序一样,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进行。虽然当场处罚的具体适用者是在场的执法人员,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他仍然代表行政处罚主体且以行政处罚主体的名义实施处罚。

2.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当场处罚程序只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4.当场处罚程序在时间上的特点是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它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

简易程序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主要步骤为:

1.表明身份。表明身份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须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主体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或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主体的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处罚主体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备查。

7.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可由被处罚人依法当场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以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由执法人员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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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程序

所谓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正常的普遍程序。它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内容。

1.立案。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步骤,在立案后,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处罚,如何处罚。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立案、调查终结的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行政处罚主体的行政首长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书。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应规范,内容应明确、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人。一般情况下,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特殊程序,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对质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行政处罚主体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强化行政处罚主体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听证并非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2.听证要求的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提出形式上一般要求是书面的,但也可口头提出。在实现上,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三日内提出。

3.听证通知

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听证主持人

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来担当。他们应是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以便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行政处罚主体中下列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主持人: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法行为嫌疑人,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也可放弃听证权利。对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中,当事人可行使辩论、提供证据、提出回避、最后陈述等权利。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质证与相互辨认。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程序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此外,在听证程序中还有证人和鉴定人员。

6.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7.听证笔录

听证应制作笔录。凡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过程和情况都应成为笔录的内容,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改正或补正。

8.听证费用的承担

听证参加人不承担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