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形式,因此,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许可决定法律文书的制作
烟草专卖许可决定作出后,无论是准予许可或是不准予许可,行政机关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作为凭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章等形式予以证明。
(二)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文书的发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在作出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的方式、程序及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见案件查办的有关的内容)。
(三)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文书的效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行政许可机关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随意变更、撤销或撤回。若有变更、撤销与撤回情形的,应当遵照相应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