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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曲靖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进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实地核查以及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如某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一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未经过局领导审批,就制作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此种做法就是程序违法。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决定

1.作出准许许可决定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准予许可的条件有了认知和了解,因此,只要是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申请人,并且不存在不予许可的事项或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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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6)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工作中的时间规定均是指工作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四)作出许可决定必须依据受理在先原则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方面、法律方面以及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理由应当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以简洁、明了的文章明确地叙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