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融大教育

辅导课程

更多>>

报考快讯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料下载 > 公共基础 > 正文

资料下载

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四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261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货车装有大量的卷烟将于当晚运抵该市。19日晚8点左右,该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总队在一检查站发现目标车辆,经检查发现在该大货车装载的瓜子、荞麦皮下藏有300件黄果树牌卷烟,现场抓获袁某等两名涉案人员。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20日该局正式立案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属某市信息中心所有,在无任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该批卷烟经伪装后,雇佣袁某等人将该批卷烟运到某市欲售,承运人袁某明知该批承运货物为卷烟。该批卷烟经过抽样,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证实系真烟。某市信息中心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人证、物证予以认证。据此,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信息中心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6目及第三项之规定,对某市信息中心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300件卷烟;对承运人袁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的处罚。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

1、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

2、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本案未列出卷烟总价值。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1、对当事人信息中心处理适当。

2、对承运人的处理,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运费)4500元外,还应并处违法运输300件卷烟总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在处罚阶段,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更多烟草招聘考试资讯等登录烟草招聘考试网:www.yancaozp.com

 

扫一扫获得更多烟草考试资讯,让你的手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