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融大教育

辅导课程

更多>>

报考快讯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备考专题 > 正文

备考专题

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十七

 

案例十七、吴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231318时,某市烟草专卖局第五、第七稽查所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本市某路吴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卷烟3628条,现场清点勘验,其中:硬白桂花1696条,软钢花192条,软大青山188条,金青城64条,红山茶943条,硬石林175条,硬红河287条,苁蓉76条,红云7条。因卷烟全部用普通纸箱包装,卷烟条包松散、粗糙,图案色彩模糊,稽查人员初步鉴定为非法生产卷烟。并将全部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吴某由经侦支队带回进行调查。案发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吴某为此案当事人,现场登记保存的卷烟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认定全部是非法生产的假冒卷烟,经市烟草分公司物价主管部门定价货值达110316.50元,吴某明知此批卷烟系假冒卷烟,预备用来销售。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立案调查认定卷烟数额较大,将当事人刑事拘留,该烟草专卖局未做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的调查以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为据。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吴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全部卷烟3628条,并集中销毁。案件承办人于2002314日完成调查,将情况汇报局领导,并拟定案件处理呈报表报稽查中心、市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无法送达。2002320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无法送达。没收的非法生产卷烟按规定办理入库(有罚没卷烟入库单)。2002122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当事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审理判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审理判决。

(五)程序:程序合法性欠缺。

1、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事实清楚,非法销售额达到110316.50元,已经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案件移送后,烟草行政部门不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尚未判刑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更多烟草招聘考试资讯等登录烟草招聘考试网:www.yancaozp.com

 

扫一扫获得更多烟草考试资讯,让你的手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