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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十六

 

案例十六、刘某、苑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245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到举报,称在该市区某路425#住宅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大约有100多件。该局迅速安排稽查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守候。412日,一辆微型车装了十几件卷烟后离开,为了不打草惊蛇,稽查队一组继续守候,一组跟踪微型车到卸货地点,当该车继续装烟时,稽查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绿芒果卷烟45件,并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另一地点查获“95”卷烟103.5件,同时查获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当场抓获相关人刘某、苑某。根据相关人交代的情况,次日凌晨零时许,又在某路某办事处一小卖部内查获已销出的19.5件卷烟。经清点,此次行动共查获卷烟168件(50/条),其中红“95117件,绿芒果卷烟49.5件,醇香芙蓉1.5件,经检测全部为假冒商标卷烟。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168件卷烟是行为人刘某、苑某于20023月至4月间共同出资从外地购进的假冒卷烟,共购进207件(每件75条),在外地销售了108件,非法销售额达102,465.00元。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调查文书齐全。由于涉嫌犯罪且数额巨大,该局将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2002815日,该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向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2002914日做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苑某二被告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审理判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烟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审理判决。

(五)程序:程序合法。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事实清楚,非法销售额达到102465元,已经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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