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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九

 

案例九、刘某某无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13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市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别人处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2001年5月8日,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1、本案中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不能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有误,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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