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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4年大理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与使用要求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可以由国家局授权或委托省级局、省级局委托地市级局签发。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实际签发机关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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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要求

1.准运证随货同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另外,如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合同随货同行

1)合同原件随货同行的情形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签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2)合同复印件随货同行的情形

进口卷烟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合同复印件应随货同行,且复印件上需注明实际运输量,并由中国国际有限公司(原中国烟草进口(集团)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

3.使用有效期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限期限,应当由签发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有限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同时,准运证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