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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楚雄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烟草专卖品指什么?
答: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三、我国在哪些方面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许可证有哪几种?
答: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具体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合称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四、卷烟、雪茄烟的产量计划是由哪些部门下达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五、烟草种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六、国家对公众场所吸烟有何限制?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七、国家如何保障烟草专卖品质量?
答: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八、烟叶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吗?
答:法定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所谓“名晾晒烟”是指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未被列入“名录”的晾晒烟可以在集贸市场自由出售。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当然,烟农也只能把种植合同内的烟叶交售给对应的烟草公司,不能在市场自由流通,也不能在没有和烟草公司签订种植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种植烟叶。
九、如何调拨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
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十、卷烟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吗?
答: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十一、供市场销售的卷烟,其包装有何特殊要求?
答: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十二、可以在广播、电视上做烟草制品广告吗?
答:不可以。《烟草专卖法》第19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可以做除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外的烟草专卖品广告,在法定媒体以外可以做所有烟草专卖品的商业广告。
十三、《烟草专卖法》赋予烟草生产企业哪些自主权?
答:在确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的前提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也可超计划生产卷烟。
十四、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设立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十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十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果想继续经营该如何办理?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十八、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一次向一个消费者销售卷烟、雪茄烟不能超过50条,否则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三)不得向别的卷烟零售户销售卷烟;
(四)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十九、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有什么限制吗?
  答:有数量限制。《烟草专卖法》第23条明确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国家局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旅客一次携带卷烟不能超过50条;用户邮寄卷烟一次不能超过2条,超过规定数量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否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十、如何运输国产卷烟?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二十一、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十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企业规模吗?
答:企业规模不可以随意变更,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如何监督卷烟经营户?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何表明身份?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二十七、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十八、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如何处罚?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答: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九、如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三十、《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哪几类行政责任?
答:《烟草专卖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收购违法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业务5种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应当如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十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应当如何处罚?
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过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三十四、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如何存放、销售?
答: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三十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生产、销售假冒卷烟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十八、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三十九、依法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答: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四十、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