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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3年楚雄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案件查办

案件调查
情报分析方法
情报分析方法分为三种:1、逻辑思维方法     2、数据整合方法      3、线索型涉烟情报的具体分析
1.逻辑思维方法:  (1)比较法  (2)分析与综合法   (3)推理
2.数据整合方法:数据整合技术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零散的数据整合为一个有联系的整体的方法,
3.线索型涉烟情报的具体分析
(1)分析研究线索型情报的目的
(2)线索型情报分析的步骤
一般可分为:一般线索、重大线索,预谋违法线索、已立案件的线索、隐案线索等。
(3)线索型情报分析的主要内容
①分析线索的来源       ②分析线索的真实、可靠性           ③分析线索的客观性,
④分析提供线索的人与被反映人的关系       ⑤分析线索的使用价值大小,以便分轻重缓急处理。
(4)线索型情报分析的主要方法
①线索内容与日常信息的关联分析。
即:线索反映的内容——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因、何物、何人(简称“七何”)
②线索关联内容的初步查证。        ③线索反映内容信息、初步查证信息的汇总和判断。
证据的法理分类
1.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询问的原则(重点)
①合法原则。
②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④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询问的基本步骤(无要求)
一、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二、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三、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
询问技巧:
询问技巧是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询问策略,运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的原理,向被询问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方法。
1、试探性发问。       2、简单发问。        3、委婉发问。         4、迂回发问。                 5、直接发问。            6、跳跃式发问。        7、循序渐进发问。
查账的方法
①     检查总账。          ②检查损益表。          ③检查银行对账单。
④检查发票存根        ⑤检查企业的仓库保管账。
在实践中切忌就账查账,而要注意与其他手段结合:
第一、查“死账”与查“活账”相结合,
第二、查账与外调相结合,
第三、查账与询问当事人相结合,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条件
1.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域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以下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
(3)销售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
(4)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
1.审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时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认为所查获案件应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行政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3.负责人审核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移送
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及时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需要移送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程序
(1)审查        (2)负责人审核批准         (3)接受
执行罚缴分离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这一情形下,是否当场收缴罚款,须经被处罚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背被处罚人意愿而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执行
1.敦促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材料。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否则应予以强制执行。
涉案财物的处置
涉案财物的处置分为4种(1)发还  (2)移送  (3)没收      (4)收购
对没收的非法财物,有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①直接上缴国库
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直接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②变价处理或拍卖后上缴国库
a.变价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b.拍卖
罚没卷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竞买人须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须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销毁
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烟草中级技能考试要点---法律责任
无证运输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收购价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烟草中级技能考试要点--证件管理--检查证
检查证
检查证申领、换领与补领的条件和程序
人员的资格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申领检查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④未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⑥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和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⑦身体健康,品貌端庄适宜在执法岗位工作者;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规定情形(条件)
(1)申领检查证的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需要领取检查证的,可以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领取检查证的申请。
(2)换领检查证的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因检查证时限到期、职务、单位变动和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换领检查证的申请。
(3)补领检查证的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灭失的,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补领检查证的申请。
申领、换领与补领的程序要求
1、一般程序
①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给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给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③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补领的特殊程序要求
对于出现检查证灭失情形的,由于涉及需要在检查区域内公示原检查证件失效,因此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证件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检查范围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检查证使用情况审查及处置
使用情况的审查
1.使用年限       2.使用人员的档案建立和检查证内卡申领        3.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暂扣检查证情形。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
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
5.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收回检查证情形。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
收回检查证的程序
符合收回检查证情形的,原则上由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收回检查证,逐级交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检查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由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在管辖范围内予以公示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