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信息,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www.gs.tobacco.com.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省局公开办负责编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局公开办要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机关相关处室(部门)办理。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收到省局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部门)答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省局公开办;认为应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要在省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省局公开办。
第十六条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通过省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无法在省局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向省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省局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局公开办在汇总机关相关处室(部门)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机关承办处室(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省局公开办定期对机关各处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政府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省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局公开办负责编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局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注烟草招聘考试网,获取更多相关资讯,扫一扫,更精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