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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玉溪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冲刺资料公共基础知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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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单位领导多次电话联系崔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
(1)该单位能否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上述案例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哪些启示?
【答案】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该案例中,不存在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故崔某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单位可以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
(2)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劳动者,我们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时,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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