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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玉溪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公共基础习题(二)

云南省烟草系统招聘考试历来都是云南各高校应届毕业生比较向往的,烟草系统以其得天独厚的待遇、福利,俘获了众多家长和学生的心。为了考入烟草系统很多考生都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备考烟草系统其实还有更便捷的方法,你知道吗?今天烟草招聘考试网就针对2015年玉溪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推出行测部分考题讲解,我们接下来看看常识判断部分:

1.每一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是:

A.协商一致的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答案】B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拟转让自己的股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向乙转让应得到丙、丁过半数同意

B.甲向戊转让应该得到乙、丙、丁过半数同意

C.甲向戊转让时,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D.甲向戊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选项BCD正确。甲向乙转让不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A项为正确答案。

3.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A.发行人的董事 B.持有公司4%股份的股东

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事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七类知情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A选项符合第一类知情人的内容;C选项符合第三类知情人的内容;选项D符合第二类知情人的内容;B项在《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可以排除。

4.汤顺用个人财产创立某企业,后其病故,其妻子和已满18周岁子女,都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进行清算财产的是:

A.其子女 B.其妻子

C.其妻子和子女 D.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答案】D。解析:本题并没有表明汤顺创立的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因其以个人财产创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一人有限公司。(1)假如其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汤顺已经病故,因而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假如其创立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汤顺已经病故,无法成立清算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汤顺的妻子、儿子都不愿意继承该企业,未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因而不能由他们清算,而只能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无论汤某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都应当选D

5.下列属于公务员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是: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B.在同一个处里的两科员为旁系血亲关系

C.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

D.在同一机关里有旁系血亲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非监察部门工作

【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中的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没有“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而是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无须回避;选项B,在同一处里的两科员为旁系血亲关系,但是没有明确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是则需要任职回避,如不是则不需要;另外,在同一处里的两科员也未必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因此,两人不一定需要回避。选项D,仍然没有明确旁系血亲是否三代以内;另外非监察部门是否包括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工作。如包括则应当回避,不包括则不回避。所以D中的二人也不一定需要回避。只有C中的二人,具有需要回避的夫妻关系,而二人又都在同一个厅里任处长,必然直接隶属于同一个厅长或者副厅长,因此一定需要回避,故选C

6.某国家机关在整顿机关作风中辞退了四名公务员,辞退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A.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甲

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乙

C.一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的丙

D.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丁

【答案】A。解析: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A项仅当年一年不称职,不符合辞退情形。故答案选A

7.AB区的李某与AC区的王某结婚后不久王某出国经商多年不归,两人关系日趋冷淡,为此李某决定离婚,李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是:

A.B区人民法院 B.C区人民法院

C.A市中级人民法院 D.B区或C区人民法院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中国内一方的李某向居住国外的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其住所地AB区法院有管辖权,据此,排除选项B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可知选项C错误,不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8.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介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9.2006615日,某铅锌矿出现轻微透水,井下作业工人自行撤到地面上。矿长魏某得知后未对透水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强令工人继续下井开采,并威胁说如不下井马上开除。当值的六十余位工人被迫下井,三小时后井下大量透水,致使25位矿工身亡。

魏某的行为构成的是:

A.玩忽职守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答案】D。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此条做了修正,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单独列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将“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10.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搜集了大量的证据。

下列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脚印 B.铁棒 C.匕首 D.口供

【答案】D。解析: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选项ABC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选。D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需经过推理过程,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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