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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6临沧烟草专卖局招聘考试小测验

         烟草专卖局考试历来都是云南各高校应届毕业生比较向往的,烟草系统以其得天独厚的待遇、福利,俘获了众多家长和学生的心。备考烟草系统其实还有更便捷的方法,你知道吗?今天烟草招聘考试网就针对2016年临沧烟草专卖局招聘考试,推出行测部分考题讲解,接下来烟草招聘考试网就带你看看常识判断部分:

1. 某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检测出某品牌的红心咸鸭蛋含有苏丹红,立即对该品牌的红心咸鸭蛋实施封存。 
该封存行为属于: ()
A.行政处罚 B.行政裁决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  

2. 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临时征用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 
该司机采取正确的救济方式是:()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3. 林某不服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农业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林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周后,农业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审理 
B.林某可以对法院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林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D.林某可以对农业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4. 甲某欠乙某1千元钱,甲某以4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订合同。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法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2辆。 
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5. 蓝天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在2006年的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本市B区的楚天歌舞厅存在安全隐患,以共同名义给予2000元罚款,楚天歌舞厅不服,向B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区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与否 
B.B区人民政府告之楚天歌舞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D.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6. 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打算开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还款时限未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李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就当还钱

 

烟草招聘考试网解析

1.【答案】D。解析: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 【答案】C。解析:国家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可知,国家补偿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合法利益损失为前提的,C选项正确。

3. 【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可知,林某不可以再向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原裁定。本题中林某的撤诉申请已经发生效力,法院已经裁定准予撤诉,不能再撤回起诉,排除选项A。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知选项B错误,不选。从题干可以看出,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错误,林某不能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申请再审。排除选项C。而林某对农业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新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答案】B

5. 【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而第十八条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答案选D

6. 【答案】D。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题干中的开业后三个月是不必然发生的,正如题干中表明的那样,李某未开旅行社。《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李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李某应还钱,故D项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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