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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6年大理卷烟厂招聘考试真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  法定程序 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内规定。
  5、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 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  行使。
  7、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   的行政处罚。
  10、已满  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   。
  12、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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