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卷烟厂招聘考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一)
时间:2015-10-7 浏览:1905次
1、 烟草专卖 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2、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 烟草薄片 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3、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 焦油含量 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4、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 烟草专卖许可证 。
5、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6、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发证。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8、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9、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 当地 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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