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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二十

 

案例二十、王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199952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镇卷烟经营户王某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63日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王某停业整顿。61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没收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此前该市烟草专卖局对25条假冒卷烟未经有关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性欠缺。市烟草专卖局是合法的处罚主体,停业整顿是一项严厉的处罚,不能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名义下达停业整顿通知。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查获当事人假冒卷烟和非渠道卷烟,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是,未将假冒卷烟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没有检测报告,不能定为假冒卷烟。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查获当事人假冒卷烟和非渠道卷烟,假冒卷烟没有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没有检测报告,假冒卷烟定性不准确,非渠道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欠缺。

1、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假冒卷烟25条,没有烟草专卖法律依据。

2、以无证运输没收非渠道卷烟167条不正确,非渠道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不合法。

1、不能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名义下达停业整顿通知。

2、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处罚时作出《处理意见书》不规范,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暂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通,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4、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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