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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十三

 

案例十三、肖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152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本市汽车厂一居民肖某家中查获没有加贴该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总计39件,价值约41588元,并将该批卷烟予以暂扣。9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以当事人没有任何购货凭证和准运证为由,认定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件国产卷烟的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凭当事人的卷烟没有加贴该市烟草公司标识,将卷烟暂扣,没有进一步深入调查当事人有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购买卷烟的有效发票,没有取得当事人跨省、市、县购买卷烟,无证运输卷烟的证据,致使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欠缺,导致定性不准。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由于定性不准,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不当。

2、即使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成立,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于当事人没收卷烟处罚,(1)引用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目;(2)给于当事人39件价值约41588元的卷烟没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五)程序:程序有误。

1、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2、办案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应使用“某市烟草专卖局文件”以及“处理决定”的格式,应制作“某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期限错误,应为60日。

4、未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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