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融大教育

辅导课程

更多>>

报考快讯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备考专题 > 正文

备考专题

2015年昭通烟厂招聘考试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案

昭通卷烟厂隶属于云南红塔集团,烟草业卷烟厂以其高额的工资收入、优厚的福利待遇一跃成为现在大家争相报考的单位。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是一毕业就能考入烟草行业,后面的吃穿就不用愁了。但是烟草行业的招聘考试竞争还是很大的,据烟草招聘考试网统计,2014年红塔集团及其下属卷烟厂总共招录员工 166人,其报考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红塔集团招聘考试采取流水式操作,一个烟厂一个烟厂的考,考完玉溪没有进还可以考楚雄、楚雄没进还可以考大理,以此类推,最后是昭通。所以昭通卷烟厂是备考烟草招聘考试学员们的最后一次机会。现融大教育专家为你提供以下备考资料。

      2000214日,某省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某市七一路查获了26件有某县烟草公司标记的翻盖“哈德门”卷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事进行调查。218日,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来到省局接受了询问。案发当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26件翻盖“哈德门”卷烟属某县烟草公司所有,该烟草公司系委托批发单位,许可证经营地域范围仅限于该县,此批卷烟是该县烟草公司趁到省烟草公司交纳货款时从本县装车准备借机在某市销售的,26件卷烟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总值27,300.00元。省烟草专卖局对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县烟草公司对销售行为做了书面陈述报告,省烟草公司对该批卷烟开具了卷烟价格证明。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某县烟草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卷烟销售行为,作为烟草主营单位知法犯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15%的罚款,计人民币4095.00元。420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县烟草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表示愿意接受处罚。427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并于当日实施了罚款,428日经领导批准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无证批发卷烟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综合评价:本案中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合法。

 

更多烟草招聘考试资讯等登录烟草招聘考试网:www.yancaozp.com

 

扫一扫获得更多烟草考试资讯,让你的手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