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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时政

长春:修改防止烟草危害办法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
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
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
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邮
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
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
止吸烟场所。 
    按《办法》规定,将加大吸烟处罚力度,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由卫生
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职责
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
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