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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3年红河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案例分析资料试题

2002年4月9日凌晨,据群众举报称,一辆出租车在某省某市二级公路旁装有数件卷烟,准备运往某市。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某

市烟草局专卖执法人员立刻赶往某市某收费站依法对被举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经检查,在该车车厢内当场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醇

“万宝路”45条、盖“万宝路”20条。案发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已逃逸)从某

市二级公路边上车,随身带有大批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卷烟,准备运往外地。在出租车被拦截后,当事人趁机下车逃逸。该批卷烟无“

中国关税已付”或“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等字样,为走私的烟草制品,并经送检证实为真品卷烟。本案的当事人已逃离现场,该市

局依法公告寻找当事人,但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另据对证人询问的笔录证实,当事人无运输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手续,而出

租车司机不知道所承运的物品是卷烟。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出租车司机的询问笔录、、现场扣押的卷烟、现场拍照等证据证明。该市

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已逃逸)非法运输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4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非法运输的卷烟,并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拍卖。2003年4月10日,该市局依法在局公示栏张贴通告(有通告及张贴

通告的照片),至2002年5月10日通告期满,仍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承办人于2003年5月13日将该案提交局专卖行政案件审理委

员会讨论处理意见(有案件讨论记录)。承办人根据讨论意见填制《案件处理报告批示表》给局领导审批,批准后,5月15日承办人制

作处罚决定书,对非法运输的走私卷烟依法没收。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参考答案:
  (一)主体方面:该案处罚的主体是某市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烟草专卖行

政管理机关,主体资格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但当事人逃逸,无人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处

理,被处罚主体无法认定,属无货主案。
  (二)事实、证据方面: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该市烟草专卖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等,在询问笔录中证人也对该次违法活动作

了证实,检测报告也证明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还有举报记录等法律文书记载了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逃逸,该局依法发

布通告寻找当事人,但无人前来认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三)定性、适用法律方面: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该市局认定本案为非法运输卷烟。鉴于当事人逃逸,与《烟草专卖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相吻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四)处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

相当,处理适当。
  (五)程序方面: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针对当事人逃逸,依法履行了通告的义务,每一程序都有

相关的法律文书记载,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
  本案是常见的无证运输当事人逃逸案件,负责处理本案的烟草专卖局不因当事人逃逸而减化法定的办案程序,而是严格按照《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采取张贴通告的措施30日后无法找到当事人,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

准后方对依法查封扣押的烟草制品进行变卖处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