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融大教育

辅导课程

更多>>

报考快讯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备考专题 > 正文

备考专题

2013年红河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行政法的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指通过法律机制将行政主体实施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滥用。为保证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法律为之设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机制: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对自由裁量权设定明确的界限;事中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应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规则;事后控制主要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即接受相应的行政司法监督。(3)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实质上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必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是区别于审批、登记、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特征。
3.行政许可是种赋权行为。就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言,有的行政行为是赋权,有的行政行为是限制或剥夺权利或资格,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就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或者限制,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
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采用书面证照形式。行政许可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及权限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是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行政许可的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受理、2、审查、决定程序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4、变更与延续
特别程序则是针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由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时遵循的与一般程序不同的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定条件:一是申请事项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是申请材料齐全;三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在监督检查方面有如下规定:
1.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监督检查的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
3.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规范行政机关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在其自身不具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人财产及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强制许可、强制登记等)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检疫、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带离现场等)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罚、代执行等)。
即时性强制措施: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隔离、强制检疫.
即时性强制措施可分为如下三种: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2、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如执法检查、搜查等;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和程序的阶段性,可以分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和即时性强制措施两种。
即时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预防性即时强制和制止性即时强制。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强制对象是“可能”还是“正在”发生违法或危害。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可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的执行方式三种。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是行政处罚本质的外在表现: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非法财物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1)地域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一是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二是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六、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4、便民原则5、一级复议原则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7、独立复议原则8、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由信访部门移交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申诉案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三种形式: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和原处理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