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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3年楚雄烟草专卖局(公司)招聘考试卷烟辅助材料基础知识

杨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2001年6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市杨某经营烟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394条,价值约11177元。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某是该市从事卷烟零售的个体经营户,领有卷烟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外地烟贩送到当地后,当事人杨某购买后准备在自己的烟店销售。该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填写了举报记录,制作了《立案报告表》、《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杨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6月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杨某。6月15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杨某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按该批卷烟总值处以一倍的罚款(以烟抵罚),即:没收全部无证批发的该批卷烟。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没有收集到当事人一次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没有一次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证据,定为无证批发卷烟不准确。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1、定性不准确,导致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2、即使按照无证批发卷烟处罚,“以烟抵罚”没有法律依据。
(五)程序:程序有误。
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升达教育-烟草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
刘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02年10月3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突出检查,现场查获卷烟共计39条,其中:“全包大鸡”15条、“软哈德门”11条、“大前门”13条。涉案人刘强,男,35岁,该市市中办北街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刘强于案发前两天从某市站北路一副食批发部购买,购买金额共计698.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同时查实刘某自2002年9月15日起从事副食兼卷烟零售业务,零售卷烟总额为1500元,去除成本净收入30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198元。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刘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但当事人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并主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烟草专卖局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对刘某处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计659.4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300元。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烟草部门立案调查后,建议工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违法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当。
1、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查获并调查认定了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2、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工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五)程序: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