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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3年大理烟草专卖局招聘考试复习资料(一)

1、日常监管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2、对辖区内的复烤加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的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和其他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可以派出监管机构进驻企业开展日常监管。
3、定期考核由各级烟草专卖局组成工作组对各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制订、完善和执行的情况。
4、重点检查应定期开展。省级以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每年对本辖区所有行业内企业进行一次以上检查,
5、开展重点检查的目的及意义是: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坚持正面引导、正面教育,加强组织、推动,
6、虚签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现象:虚拟或假冒烟农名义签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
7、对企业内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牵涉个人、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有处理权限和管辖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8、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中查出的涉嫌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司法部门移送。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9、对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查出的涉及个人违规违纪的,应将相关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高级理论多选
一、证件管理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3、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5、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 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遗失或损毁证明;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审查的方式
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1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机关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由审批机关依申请组织的听证。本节主要讲述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14、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15、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请类文书、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内部审批类文书和其他类文书。
16、申请类文书,按照申请类型的不同,分为《新办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以及《听证申请书》。
17、申请类文书一般应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代为填写,但需经申请人确认。
18、收到申请类文书后,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是否符合格式文本的填写要求进行审核,如申请类型是否正确、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加盖公章等。
19、《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全面;②补正材料提交的期限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0、《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不予受理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②行政复议机关应为下达通知书的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1、《注销决定书》制作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注销许可证的事由分为被许可人申请歇业和被许可人出现特定违法行为两类,在填写注销事由及依据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②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归档保存。
22、《听证通知书》用于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等内容。
23、《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
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24、内部审批类文书包括《受理审查表》、《依申请办理许可证审批表》、《依职权办理许可证审批表》和《延期办理审批表》,用于记录烟草专卖局内部在受理、审查和审批许可证时的工作流程。
25、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业态类型划分的参考因素:(1)行为。(2)烟草专卖品。(3)经营范围。(4)销售对象。(5)企业住所。(6)生产经营规模。
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户基本情况调查,从辖区总人口、流动人口比例、各类持证户数量、业态、月均总销量等方面,按“每证一案”的原则,建立健全辖区内持证户档案。
27、按照持证零售户经营业态、月均销量、消费群体、守法程度建立辖区内个性化的卷烟零售户档案:一是建立辖区“特殊群体卷烟零售户档案”;二是按违法经营次数建立辖区内“重点监管持证零售户档案”,三是按季度编制辖区“卷烟无证经营户档案” ,
28、市场状况认知的应用:①可以掌握某种烟草专卖品在某一地域的生产经营数量是否饱和,为下一步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提供依据,进行合理化布局,科学、合理地分配资源;
②可以对不同的持证户群体进行重点的、定向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可以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市场清理整顿的依据。
2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