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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专题

2017年红云红河招聘考试之行政主体和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为是我们公基考试中经常会考察的内容,而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我们经常回容易混淆,下面我们来具体详分一下: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设立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如高校、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划分的。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以其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来划分的。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是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例题】行政行为以()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A.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B.管理对象是否特定

  C.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D.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A【解析】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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